二手房買賣合同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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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仲裁申請
二手房買賣申請仲裁
二手房買賣發生糾紛,符合申請仲裁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條款,自願將雙方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由仲裁機構作出公正的判斷和結論。採用仲裁這種解決方式需要有如下幾個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必須有仲裁協議,一般要求書面形式;第二,提請仲裁一方當事人必須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相應的事實和理由;第三,提出的請求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限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所出現的人身損害糾紛就不能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關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可以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在當事人簽收之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無故反悔。在雙方調解不成時應及時仲裁,對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後製作裁決書。裁決書在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既不能再提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了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手房買賣中,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因此只要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發生糾紛時即可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房地產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4)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5)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糾紛;(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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