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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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撤銷
撤銷工傷認定糾紛
關於撤銷工傷認定糾紛工傷認定決定書系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依職權對所受傷害職工做出的,予以認定或不予以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一經做出,通過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就具有行政行為所包括的效力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其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應遵守、執行。 同時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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