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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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股東不需要額外以自身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無關。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股東需要對未出資部分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且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
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需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且出資義務同樣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並且能獨立承擔責任,有些股東濫用這一制度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將債務及相應法律責任轉嫁給公司,免除自己的責任。
此時我們應對這種行為進行法人人格否認,認為此時法人地位並不獨立,要求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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