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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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的債務通常是由公司承擔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這樣的做法。但在通常之外可能會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存在,這個時候公司的債務該如何承擔呢?本文為你介紹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如何程度的問題,幫助您瞭解相關知識。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 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 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 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注:股東的一般瑕疵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於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後來已經補足出資的;項目公司的股東,雖然初始出資不足,但在其後的項目運行中投入的資金超過了約定的註冊資本的,均應該認定其已經出資到位。對於股東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的不當減少為認定標準,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於他人或以其股權投資於其它公司的行為,對公司的資產不產生影響;即使股東沒有辦理股權過户手續,也不能將其對股權的處分認定為抽逃出資行為。

現實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存在,包括股東出資不實、股東抽逃出資等等。所以在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時,需要先區分清楚債務產生的原因是什麼,這樣才能對症下藥看是有否由責任股東進行清償公司債務。更多公司債務方面的法律知識,您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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