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後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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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後緩刑

在一定條件下,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罪犯在考驗期間內表現好的話,會被判為緩刑。那麼對於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來講,此時是否能夠同時適用緩刑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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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判處緩刑嗎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了緩刑制度,具體條文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因此,對於被判處拘役的被告人,可以根據案情適用緩刑。如果對於被判處拘役的被告人適用緩刑,其並處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危險駕駛罪,如果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在被告人宣告緩刑同時罰金刑仍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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