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能否緩刑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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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能否緩刑保釋?

法律的不斷普及,如今的社會已經是一個法治化很高的社會,人們在生活中的侵權問題都可以解決。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刑事處罰可以由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等執行,在判處刑罰之後可以進行緩刑處理,從而來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那判處拘役能否緩刑保釋?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 拘役可以保釋嗎?

很多人一談到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時,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問,拘役是否可以保釋?保釋是一種英美國家的説法,其法律語言其實是取保候審

所謂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此外,取保候審並非任何人任何情況都可以適用,要適用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判處拘役由誰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三、 拘役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對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 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進行關押的犯罪分子。此外,有必要提起注意的是,拘役是可以保釋的,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和説明,從而來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緩刑保釋之後再生活中也會有一定的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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