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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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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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取保候審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酌定義務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