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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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除此之外,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要求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項或幾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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