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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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
合同法中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權利:(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2)免除債務權: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3)債務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4)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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