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次日起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K
監視居住次日起算
監視居住的起算時間

對於“監視居住的起算時間”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檢察院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起止時間的確定方法與刑事拘留、逮捕的確定方法一致,以宣佈之日開始計算,而公安機關則是以宣佈的次日開始計算。


但是對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有作出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處《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除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