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監視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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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監視賠償金怎麼算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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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賠償

目前如果是監視居住的賠償的話,一般如果已經銷案,那麼屬於偵查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條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 第七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以財產未返還或者認為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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