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者父母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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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父母的贍養費
死亡者父母健在贍養費
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給死者父母的贍養費用通行的説法為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後果,應當受到賠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於被扶養的人,然後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於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於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週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週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週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週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麼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於年滿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於年滿75週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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