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承運人責任保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客船承運人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以上就是運輸合同違約責任所包括的內容,無論是承運人還是託運人,對合同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一旦一方違約,雙方就有支付賠償金的依據,這種方式也是大部分合同所採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