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濟糾紛應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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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濟糾紛應該如何辦
合夥經濟糾紛應該如何辦
合夥經濟糾紛是指合夥人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事複議與行政訴訟,但適用的範圍不同。如果涉及爭議引起治安糾紛或者民事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報警處理的。
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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