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嗎?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嗎?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辭職可以,疫情期間無法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是有效力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疫情期間爭搶物資致人受傷怎麼處罰?

情期間爭搶物資致人受傷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辭職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的話,必須要履行一定的手續,這裏的手續主要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讓他們做好工作方面的交接,還有就是安排好新的人手,當然有一些情況之下,比如説此次疫情期間無法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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