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經濟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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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經濟詐騙罪
什麼叫做經濟詐騙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經濟詐騙罪常見行為編輯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
1.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是騙取信用證的;
4.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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