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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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合同轉讓
集體土地所有權

勞動羣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


1、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乾以後,相應的生產隊即改為村民小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屬於村內村民小組的農民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很多地區還存在,農村的農户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後佔用集體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運動之前的農户管理和使用,事實上是未交與集體進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上未將此類作區別,一併歸入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户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2、村(大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村辦小學、村辦企業、村委會辦公場所等等土地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3、鄉鎮(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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