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協議糾紛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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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協議糾紛處理方式
入股協議糾紛處理方式
協商、訴訟、調解、仲裁。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指協議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協議糾紛。
2、調解。協議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協議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協議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協議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協議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協議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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