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可否繼承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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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可否繼承殘疾賠償金
殘疾人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0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主旨:

本條是對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和期限的規定。

本條規定在理論上採用“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同時規定應考慮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斟酌平衡,故其採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結合“收入喪失説”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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