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門是否可以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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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門是否可以簽訂合同
分公司是否能簽訂合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分公司若是在經營範圍內簽署的合同,或者是得到了總公司的特許,此時是可以簽署合同的,也即並非是所有的與分公司簽署的合同都具有司法效力。簽署合同籤,除了需要考慮分公司是否有資格簽署合同之外,同時還需要確定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主體,此時與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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