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分公司是否可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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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和分公司是否可簽訂合同?

員工和分公司是否可簽訂合同?

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二、分公司的特徵包括哪些?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三、分公司和總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但是也可以和新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簽訂合同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下,如果對外簽訂買賣合同,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一旦員工和分公司發生勞動糾紛,分公司和總公司都可以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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