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導致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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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導致殘疾
醫療事故導致殘疾該怎麼賠償
一、什麼是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後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人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後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事故中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5項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巧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人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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