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不動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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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不動產登記手續
河北省不動產登記細則具體有哪些內容?
關於河北省不動產登記細則有以下內容: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並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併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共有情況,並列明全體共有人。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污損、破損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髮。符合換髮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髮,並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入門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後,予以補發。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將補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上註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三條 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註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入門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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