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主謀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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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謀主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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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分哪幾種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以下兩類:(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97條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首要分子是主犯。(二)其他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在實際進行處罰的時候,還需要區分一下犯罪分子究竟屬於哪一類的主犯。其中,若是認定屬於首要分子的話,那麼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但如果是一般的主犯,則只需要對其組織、指揮或參加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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