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後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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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後能減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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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能減刑

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屬於減刑的適用範圍,但最高人民法院於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可見,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外,一般是不適用減刑的。重大立功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行為,可以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因此,如果在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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