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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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移送法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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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怎麼移送檢察院

監察委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內部審理後,向本委委務會議提出政務處分意見、紀律處分意見(黨紀也立案的情況)、是否移送檢察機關的意見。需要移送檢察院的,先將被調查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作出。移交檢察院前,讓調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主要領導審批後由監察委案管部門將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移送至當地檢察院案管部門。當然移送之前,需要兩家相關業務部門領導提前溝通協調。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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