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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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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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會撫養費標準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較2002年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有多方改變,其中首次明確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統一徵收標準
    
    計徵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着,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統一執法區域
    
    按户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徵收。如發生在户籍所在地,則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徵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徵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户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這意味着,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裏,均按户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撤銷鄉鎮罰權
    
    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意味着,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權利,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徵收範圍縮小
    
    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縮小了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徵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
    
    增加調查環節
    
    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並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
    
    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四條規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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