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社會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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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會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山東政府在管理本省的人口的時候都會在數量的問題上做出計劃性的規定,只要超過人口的限制就必須向國家上繳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以此來減輕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壓力,那麼,山東社會撫養費標準是多少呢?其實國家在收取社會撫養費的時候會參照當地的收入情況進行徵收,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標準。

一、山東社會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2018年1月22日修訂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山東本省的居民在選擇生育後代的時候必須注意到家庭的人口數量累加下會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壓力,但是國家收取社會撫養費也是基於居民的收入進行收取而不會過分地剝奪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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