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後 - 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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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分立後,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合併、分立後,債務如何承擔
1、公司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吸收合併是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公司的加入,某公司主體不變;而新設合併則是公司之間組合新的公司。當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原來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來承繼。
2、公司分立分為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由原公司與分立後新設的公司共同承擔;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由新設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擔。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提示:因為公司合併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如公司與一家負債較多的公司合併,公司依法就需承繼該公司的債務,這樣勢必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為規避這種情形下對債權人權益的損害,《公司法》規定債權人在公司合併時可要求提前清償或提供擔保。公司分立後,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質上不會影響償債能力,債權人權益不會受到損害,自然不會有相應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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