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專項資金是否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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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專項資金是否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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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專項資金該怎麼處罰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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