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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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未有具體法律規定“挪而未用”的標準,理論上是指挪出的資金並未實際使用用於具體活動,只是存在於個人手上或電子賬户上的情況。情況有很多種,目前我國未對該情形有具體的規定,一般認為是行為人挪出資金後未及時使用或不敢使用、及時歸還到單位賬户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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