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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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決定
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二項規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1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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