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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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有哪些
共同危險行為不能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是適用推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在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可以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的過錯,而無須受害人加以證明。
落實到舉證責任上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受害人只要證明數個行為人均實施了危險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而行為人對所造成的結果有無過錯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則由行為人進行舉證。《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
(七)項即貫徹了這一原則。確立共同危險行為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使受害人擺脱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為真正致害人的負累,使原本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受害人的損害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受害人處於優越的地位,更有效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利於消除紛爭,促進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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