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能同時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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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能同時高嗎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能同時高嗎
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是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的全部權能,主觀目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打算歸還;

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客體是侵犯了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未侵犯處分權,主觀目的是暫時挪用資金,有日後歸還之意,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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