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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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
簡述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護紶篙咳蕻糾戈穴恭膜決定是否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表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效力與申訴權人的申訴不同,能夠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須再審。並且,還必須由接受抗訴的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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