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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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判監督的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的流程可以簡單的表述為: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審查――決定再審(或予以駁回)――再審。

1、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

(一)法庭的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情況存在;

(二)審判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三)是否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四)審理中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

(五)有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況存在。對於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檢察院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有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法院所作裁判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的刑事審判監督,從訴訟程序看,既包括對一審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二審、再審審判活動以及死刑複核活動的監督;從案件的性質看,既包括對刑事公訴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審判活動的監督;從審判方式看,既包括對庭上審判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庭下審判活動的監督;從審判內容看,既包括對人民法院審理活動的監督,也包括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監督。

二、審判監督程序有哪些特點?

1、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或者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是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申請再審。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否則,不可能引起再審。

4、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以及人民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只要有權提起再審的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訴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隨時都可以提起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5、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錯誤的裁判。

6、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序取決於生效裁判的情況。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同時,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僅包括原審法院,而且包括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裁決的執行。

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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