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強制執行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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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強制執行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徵收評估存在哪些風險被徵收人如何應對

1、評估機構僅進行了房屋外圍測量估測,而並未入户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調查勘丈時,被徵收人未在場,房屋評估機構僅是進行了外圍測量估測,室內室外裝飾及附屬物並未作登記,評估機構依據外圍估測的數據作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參考,由此作出的評估結果顯然不合理。這也就是一些被徵收人在根本沒見過估價師上門的情況下直接收到評估報告的原因所在。根據《辦法》規定,除非被徵收人拒絕實地查勘,否則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是不合法的。

2、《房屋估價分户評估報告》無評估方法、無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合法簽字

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估價分户評估報告》,如果無評估方法描述、無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則不符合上述法規規定,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明顯違法

 3、不公示初步評估結果

4、評估機構直接採用抽號的方式選定,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

徵收方未組織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的選定進行協商,或通過多數被徵收人決定選定的程序,而直接採用抽籤、搖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其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5、被徵收房屋有兩層,評估機構卻只對第一層房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估價分户報告》應當是對房屋全部面積所進行的估價,在徵收方沒有提供充分依據證明涉案房屋的第二層系違法建築的情況下,評估機構不得僅對第一層進行評估而完全忽視二層、三層的存在。

 6、預評估結果直接作為評估結果生效

在一些棚户區改造、舊城改建類項目中,往往採取預徵收、模擬簽約程序。此時就會有預評估這樣的環節,即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實施的評估。需要指出的是,這類程序順序的變化從嚴格意義上講缺乏法律層面的依據,帶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可控風險。被徵收人在接受預評估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是要按正式評估的步驟、程序嚴格要求,二是要明確要求徵收方進行正式的評估,而不得輕易同意其將預評估結果直接作為評估結果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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