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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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徵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以社會風險評估是必須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拆遷評估的環節

1、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向徵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户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6、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7、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綜上所述,在徵收中對於社會穩定風險報告是必須的,即使是市縣級的人民政府在決定房屋徵收工作的時候,都應當先按照規定來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還要徵求民眾的意見,並且還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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