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協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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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協商是怎樣的
撫養權協商是怎樣的
1、撫養權協商是指夫妻離婚時,就子女撫養權歸屬進行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的協議書。而夫妻離婚後,出現以下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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