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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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組審計
企業破產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倒閉後,股東最關心的是能否拿回投資,根據程序,清算結束後,企業的財產應該先支付職工的工資及安置費用,這個時候再有剩餘財產的,由股東分配。不同的股東清償順序不同,優先股的股東可以先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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