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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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依《借條》起訴前夫,

婚內《借條》是否有效?

來看以案釋法:女子拿出12萬借條狀告前夫:婚內你寫的,還錢!法院這樣判 小郭和小梅原為夫妻關係,2018年初,小郭與小梅商量,想讓小梅從家用中拿12萬元給他用一下,小梅同意,但要求小郭出具《借條》一份,小郭應允並寫下《借條》一張,主要內容為:小郭借用家裏的12萬元,承諾於2020年1月1日前還給小梅。後來小郭和小梅的婚姻出現了問題,雙方在201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小梅依據《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郭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審理過程小梅向法庭出示了《借條》及雙方離婚的相關材料,要求小郭《借條》約定還款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小郭辯稱,雙方之間不是民間借貸關係,兩人當時還是夫妻關係,自己只是借用了家裏的錢,不能稱之為借款。實際上家裏存款他也應該有一半所有權,要還也是還6萬元。裁判結果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被告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原告出具《借條》,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現原、被告已經調解離婚,被告應當按照《借條》約定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小郭向小梅返還借款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官析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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