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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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通常指以結婚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金錢或貴重財物。中國素有婚前給付彩禮風俗,雖然由於各地方情況不同、當事人條件的差異等因素,彩禮的數額及價值也不盡相同但普遍來説,相對於當地人們的生活水平而言,給付的數額往往很大有的當事人為了能滿足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舉債,負擔較重。“天價彩禮”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脱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等一系列問題。本文擬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結合司法判例實務,簡要分析彩禮返還的法律問題,希望能為實務中的當事人提供借鑑和指導。

以案釋法:關於彩禮返還的法律知識

一、基本案情

案例來源:河南省台前縣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33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2020年10月,王某1與武某1經人介紹相識,2020年11月訂婚,訂婚當天王某1給付武某1彩禮款88000元,武某1方押回8000元,另外,王某1向武某1支付提包錢2689元,買衣服錢6718元,改口費8000元,訂婚戒指一枚價值1700元此後王某1與武某1未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1年2月,王某1訴至法院要求武某1武某1父母武某2、侯某三人返還彩禮97143元。一審法院判決武某1父母武某2、侯某及武某1返還王某1彩禮款80000元

件焦點: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彩禮和返還金額如何認定的問題。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對於已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的,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的大小、當地風俗習慣、過錯程度、家庭經濟能力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武某1未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本院認為被告武某1返還原告王某1彩禮款80000元適宜。原告王某1在婚約期間所給付被告武某1的其他財物應視為一種贈與行為,不應予返還。關於被告武某2、侯某是否應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本院認為,基於婚約關係所給付的彩禮,表現為家庭財產的給付和家庭成員的共同支配,不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還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被告收受彩禮後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被告武某2、侯某作為父母有對彩禮款的支配權。因此,被告武某2、侯某作為武某1的父母,應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規定及內容理解

關於彩禮返還的具體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理解該條文內容,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首先,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其次,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作為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視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再次,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説,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又次,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如果是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最後,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以及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於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彩禮。

(二)司法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彩禮返還糾紛一般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給付的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具體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正確理解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因為實務中,兒女的婚姻由父母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訴這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被告的確定問題同理,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為宜。

2、彩禮應否返還應重點關注雙方是否已實質形成長久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係

如前所述,司法解釋規定了彩禮返還的具體情形究其本質均關注男女雙方是否形成了實質的婚姻關係這裏所指的實質的婚姻關係不僅指辦理了結婚登記還需雙方已經實際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體現在相互之間共同為家庭貢獻力量相互扶助、相互照顧、精神慰藉,共同承擔生活負擔。對於騙婚及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

3、區分彩禮給付與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戀愛期間小額贈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對方索取財物的究其本質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其謀取財物的手段或工具與正常的民間彩禮給付性質不同法院可基於男女雙方結婚真實意願、給付財物金額大小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及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認定給付的財物的性質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或者因索財物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此外,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日常用品或在某些特定節日給付的帶有特殊含義數字的紅包(如520紅包等贈送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當事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給付性質不同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4、綜合涉案情況靈活認定彩禮返還的範圍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常出現如下情形,如雖然男女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但可能已為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再如,在認定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中,男女雙方也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對彩禮進行了部分消耗。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在處理方式上由法院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同時還要考慮到在廣大農村地區,往往會出現男方因給付高價彩禮離婚後無力負擔再娶費用的情形, 因此,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問、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於女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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