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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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男)與李某(女)於2018年底經媒人介紹相識,2020年初雙方父母見面商談結婚事宜,周某父母給李某看家費10000元,同年14日,周某為李某購買金項鍊、金戒指、金手鐲(三金)。430日,原告給付李某父母現金彩禮88000元,52日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辦理婚禮儀式,婚禮當天周某給付李某下車費6000元,改口費6000元,回禮紅包100個合計6000元。婚禮儀式後,周某多次催促李某去辦理結婚登記,李某一直以種種理由(要求周某買房、買車、換工作)推脱至今始終未辦理登記,且雙方至今未共同生活。

彩禮返還案例

期間,李某在周某家生活時間合計不足4個月,並以各種理由讓周某為其消費,同時要求周某將工資全部交給她用於購置房屋用於雙方共同生活,自20205月至20223月周某合計給付李某其工資款60000元。

20225月,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李某返還彩禮116000元:其中現金88000元、看家費10000元、下車費6000元、改口費6000元、回禮紅包6000元;2、李某返還三金;3、李某返還60000購房款。

經法院調解,一、返還彩禮78000元;2、返還三金。

案例分析:

1、我國,彩禮的給付系附條件的,以雙方結婚、共同生活為目的,本案中周某為與李某締結婚姻,按照習俗向李某給付現金88000元、“三金”、看家費、下車費、改口費、回禮紅包等財物,其中88000元現金和看家費、三金均具有彩禮性質,下車費、改口費、回禮紅包是雙方在辦理結婚儀式中的花費,不能認定為彩禮。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周某有權主張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儀式後,李某即要求周某將每月工資交給她用於購置雙方婚房,但是周某無法舉證上述60000元工資款用於購置房產,李某抗辯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支,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辦理了結婚儀式,故法院不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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