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 -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要不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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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賭場的開設,在我國法律規定內是違法行為,因此一旦有人賭錢等等都是需要進行處罰的。那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現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要不要判死刑?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有八種: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要不要判死刑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不會判死刑,最多判十年以及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的相關知識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在我國對“黃、賭、毒”,進行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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