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師關於緩刑適用條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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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師關於緩刑適用條件解讀

西安律師關於緩刑適用條件解讀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條文解讀:

緩刑,是一種刑事執行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緩刑,是指對罪行較輕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以促進其悔過自新的一種刑事執行制度。實行緩刑制度,可以彌補短期自由刑的不足,避免惡性較輕的罪犯在監獄“交叉感染”其他惡習;對緩刑犯不予關押,使其個人、家庭維持基本生活狀態,不受影響,從而有利於改造罪犯,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本條共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於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有兩個: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有無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是否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綜合加以判斷。“犯罪情節較輕”是指犯罪人的行為性質不嚴重、犯罪情節不惡劣,如果犯罪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則不能適用緩刑;“有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於其犯罪行為能夠認識到錯誤,真誠悔悟並有悔改的意願和行為,同時積極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取被害人的諒解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指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其不會再次犯罪,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於生活條件、環境的影響而可能再次犯罪,比如犯罪人為常習犯等,則不能對其適用緩刑;“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是指對犯罪人適用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安全、秩序和穩定帶來重大不良影響,這種影響必須是重大的、現實的,具體情形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適用緩刑的兩個前提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和罪犯的表現,不關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預防犯罪,就不能適用緩刑;或者罪犯雖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判刑較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適用緩刑。對於一般主體,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緩刑,從而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依據案件情況決定宣告緩刑,也可以不適用緩刑。但是,根據修改後的規定,對於符合上述適用緩刑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三類主體,法律規定應當宣告緩刑,即只要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就應當適用緩刑。需要指出的是,這三類主體適用緩刑也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也不能宣告緩刑。第二款是關於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附加禁止令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被害人、證人人身安全,同時為了幫助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法律規定法官可以用禁止令的方式,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有針對性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一定的約束。禁止令的內容應體現在判決中,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犯罪分子必須遵守。“根據犯罪情況”主要是指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生活環境、是否有不良癖好等確定禁止令的內容。禁止令限定的“特定活動”、“特定區域、場所”、“特定的人”應當與原犯罪有關聯,防止引發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或者是為了確保犯罪分子遵守非監禁刑所要求的相關義務,總之,禁止令的內容應當有正當理由或者是基於合理推斷,而不能是隨意規定,比如“特定的活動”是與原犯罪行為相關聯的活動,“特定的人”是原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特定的證人等,“特定區域、場所”是原犯罪的區域、場所以及與原犯罪場所相類似的場所、區域等。本條款為選擇性適用規定,由法官決定在宣告緩刑的同時是否有必要規定禁止令,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必要則可以不作規定。第三款是關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無論緩刑是否撤銷,也不論是何種附加刑,附加刑都不能免除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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