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可見緩刑的基本條件是輕罪案件。
  由於“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一個很難確定的定義,不同的法官認知不同,因此雖然辯護律師可在庭審中提出要求適用緩刑,但除少數如未成年或殘疾人輕罪案外,很難就案件本身來判斷緩刑是否會被獲准,也因此,看上去差不多性質、情節的案件,有的緩刑,有的實刑,完全是正常的。
  對於輕罪案件,辯護律師可從案件情節(罪前、罪中、罪後等各因素),被告人狀況等等多途徑為被告人爭取緩刑。
  個別看上去重罪案件,經過努力仍可爭取緩刑。本律師2003年參與代理一起上海閔行區的聚眾鬥毆案件,被告人持械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最終法院判決緩刑。
  刑法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司法實踐中對數罪併罰案件,有前科(但不構成累犯)等案件,從嚴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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