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 - 假釋期滿後犯罪算不算累犯?假釋的條件和程序?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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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當罪犯的刑期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並且沒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有悔罪現象,就可以對其實施假釋。那麼假釋期滿後犯罪算不算累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現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假釋期滿後犯罪算不算累犯?假釋的條件和程序?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釋期內犯罪的屬於累犯嗎

  假釋期滿後犯罪算累犯。根據我國《刑法》對累犯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假釋考驗期期間犯罪不構成累犯。

  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65條第1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二、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假釋的條件如下:

  (一)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才能適用假釋。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假釋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假釋建議書。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

  (二)審核。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三、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是什麼

  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是:

  (一)對象不同。

  (二)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三)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

綜上所述,假釋期滿後,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屬於累犯。累犯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再次犯罪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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