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庭出席人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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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出席人員有哪些?

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沒有感情需要離婚的,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適用於雙方對離婚相關事項有糾紛的情況。訴訟離婚的當事人起訴之後,法院如果受理該離婚訴訟,會安排出庭時間,並通知當事人。那起訴離婚開庭出席人員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起訴離婚開庭出席人員有哪些?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

(一)法院方面:

1、審判長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4、書記員

5、法警

(二)原告方面:

1、原告

2、原告代理人/辯護人

3、原告代理律師

(三)被告方面:

1、被告

2、被告代理人/辯護人

3、被告代理律師

(四)其他可能相關人員:

1、相關證人

2、公訴人

3、旁聽人員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還包括了審判工作人員,親屬如果需要旁聽的,也可以出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首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才會正式進入審理程序,就雙方的財產或孩子撫養問題等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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