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 - 定作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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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1)及時答覆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776條的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接到承攬人關於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後,應當及時答覆並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後,未能及時答覆承攬人並提出修改意見的,承攬人有權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定作人怠於答覆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覆並提出修改意見,在合理期限內承攬人未收到定作人答覆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2)行使監督檢驗權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第779條的規定,在承攬人的工作期間,定作人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時,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必要”,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監督檢驗的範圍,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按時進行檢驗;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監督檢驗範圍,定作人應當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對承攬工作質量進行檢驗。並且,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不得給承攬人帶來不合理的負擔,不得影響承攬人正常工作秩序。

  (3)協助義務。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交易習慣或者誠信原則,根據《民法典》第778條的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4)驗收該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積極配合。驗收往往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結算、定作人支付報酬等費用的前提條件,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民法典》第780條規定定作人在接收承攬人交付時,應當對工作成果及時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①確認交付時間和地點;②查點工作成果的數量;③查驗工作成果的質量以及有關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

  (5)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782條的規定,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根據《民法典》第783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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