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方式(處理遺產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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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方式(處理遺產的順序)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依序按照以下順序處理遺產:
第一,遺贈扶養協議;
第二,遺囑;
第三,法定
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的五種情形(《民法典》第1154條)
《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温馨提示:代位繼承權僅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一、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指遺產包括積極遺產( 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權利)和消極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和應當繳納的税款),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應一併繼承 (“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
現實中,被繼承人作為當事人一方訂立的合同尚未清償的,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承受”被繼承人的合同地位(自動替代被繼承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定承受。
相關法條:
1、《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2、《民法典》第1161 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